
实务操作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金融机构(总局另有规定除外)或者非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将资金无偿借款(让渡)给他人使用、不收取利息的行为,属视同销售业务,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