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要闻
会计小张没隔几天又来了到了丁税官办公室。这次她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公司签订了一个工程项目,公司承诺并履行为工程垫资,合同中约定,甲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现收到甲方支付的利息,小张不清楚是按贷款服务缴税?还是按建筑服务缴税?如何开发票?
听小张的困惑,丁税官查阅了相关文件,做出了如下解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公司为工程垫资,是为承包的工程支付材料费、人工费等,构成你公司的工程施工成本,不属于将资金贷与甲方使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根据你说的情况,甲方支付的垫资利息,应该属于你公司取得建筑服务的价外费用,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并按建筑服务开具发票。
听了这一番解释,小张不由得发出一声感慨:“增值税真难学啊!”
【品茶论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价外费用”采用了概括式,即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相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采用的是列举式,即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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