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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7/6/6  阅读数:533

 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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