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要闻
问:公司境内高管出差去国外,取得的境外酒店打印的A4票据,因由境外分公司代为订房,票据上打印有境外分公司及该高管的抬头,此票据是否属于合法票据?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境外的此类票据可以作为合法票据,但问题所诉票据上有境外分公司的抬头,税务机关可能质疑该差旅费用是否该由贵公司负担的合理性,存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的风险,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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