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网友:
1、据财税[2017]37号第二(六)条,凡是名为“销售发票”的不应该应税,应税的不是销售发票,是普通发票,购方不得扣除。
2、J43那一格我估计可能不太对,不是6%,也是11%。J45那一格里面的1.11我估计是1.13。
3、专票、缴款书是有期限限制的,假如购进农产品一开始不认证稽核,最后确定用途全部用于非17%的货物,按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此时显然需要认证稽核,假如过期了,让人情何以堪!我个人意见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29条,按照当期销售额中17%货物与其他货物比例,在农产品入账当期就将入账的材料金额按比例划分,然后分别计算13%及11%进项税。
龚厚平:
谢谢提醒,其实销售发票是普通发票的一种,文件中定义的销售发票,是农业生产者免税时的称呼,其他流通环节免税的普通发票,和征税的普通发票,如何取名呢?这个问题很无奈_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都免税的情况下,开具的都是普通发票,并无销售发票和其它发票的区别?不过有一个好处:以后提到普通发票抵扣,仅指专用定义的销售发票而已。
是北京餐馆行业,按38号文件是根据以销售税率定进项的税率,对称原则;J45是上家负担13%改为11%,从不含税价分析,先除以1.11再乘以13%才能保持税负力度不变。
你提的是一种方法,可以试用一下。我考虑360天内认证,估计农产品消耗较短周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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