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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明确 农产品、天然气等税率降至11%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发表时间: 2017/5/4  阅读数:34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简并增值税税率后,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从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通知》明确了简并增值税税率具体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通知》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值得关注的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认为,在税率简并中,税率的变化会对下游行业的税负产生影响,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体现了国家对关系基本民生行业税收负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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