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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无处不在的风险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7/4/19  阅读数:237

虚开,有时很像没有准头的机枪子弹,不知道下一个中枪的是谁。以下案例供读者朋友思考:

1.风险已经降临的开票:

案例一:A公司销售给B公司一批货物,中间人是张三,A、B公司签订合同,由张三代为将货物提到B公司,途中,张三将货物销售给了散户;然后从另外的散户处收购了一批同样的货物交付给B公司,谎称为A公司发送给B公司的货物。该案例中A、B公司幸运的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深谙法理、取证细致,而没有让无辜的单位和个人遭受冤枉。

案例二:张三以A公司的名义进口某一批货物,以A公司的名义和外商签订合同和申报进口,但是并未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海关将缴款书开具给了A公司,张三代A公司缴纳了增值税税款,A公司据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该案,原审法院以虚开可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目前该案正在继续审理中(读者不必因此恐慌,笔者相信法检的职业操守是有错必纠,因为:该案中缴款书只能开具给A公司并由A公司抵扣,当然公司没有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实务中企业不要这么做,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三:B公司从A公司采购10万吨货物,货物在W港口,B公司将该批货物确认所有权转移后,倒手销售给了C公司。事后得知,该批货物是由C公司销售给A公司的,然后A公司再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销售给C公司。突然,B公司接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说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发票已经证实为虚开的发票。

以上三个案例是现实中的真实案例略为改编,但是下面这个案例更加引人深思:

2.稍有不慎随时面临风险的开票

(1)A律师事务所为B公司提供律师服务,合同约定律师费200万元,B公司支付了200万元后,A律师事务所指派孙律师为B公司提供律师服务,A公司为B公司开具了专用发票200万元。孙某某刚刚提供服务不久,即从A律师事务所转所至K律师事务所。实际上,对B公司提供的绝大部分律师服务是孙律师在K律师事务所期间完成的。

(2)A律师事务所为B公司提供律师服务,合同约定律师费300万元,同时约定,在律师正是开展工作之前B公司问题已经解决的,律师费不予退还。本案中律师费发票如何开票?如果尚未开始律师工作,B公司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呢?如果指派的律师刚刚开始工作,B公司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呢?

(3)A律师事务所为B公司提供律师服务,合同约定律师费300万元;A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将其中的对账部分以及大量可替代性的工作外包给了K公司,并向K公司支付了费用80万元。A公司负责法律问题上的把关和K公司交付的成果的审查。该案中,发票该如何开具呢?

(4)广州A公司委托广州B公司从新疆运输3000吨货物到广州,B公司接受委托后,发现C公司正好有一批空车将从新疆来广州运输货物,于是:B公司让C公司的这批空车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从新疆运输到了广州。该案中,发票该如何开具呢?

(5)张三有一批货物要储藏在A公司,由于B公司和A公司关系很好,于是,张三找到B公司,B公司告知A公司,自己要储藏一批货物在A公司。仓储费用由张三打给了B公司,B公司支付给了A公司,随后,B公司用自己公司的车辆将货物运输到了A公司仓储。本案中,发票该如何开具呢?

以上案例,供读者朋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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