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最新动态:

财税要闻

自然人个人转让公建时,如果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如何计算?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7/4/17  阅读数:23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