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问:我单位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单位,适用的税率是11%。如果我单位处置旧固定资产或其他废旧物资应适用多少税率呢?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对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单位,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区分固定资产取得的时间。如果是“营改增”之前购置的,按当时政策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营改增”之后购置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的,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前面两种情况,比如“营改增”之后购入的设备或车辆,并且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可以抵扣,应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税率17%。
对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单位销售除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物资,应当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不是11%税率或3%。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原辅材料属于税率为13%农业初级产品的,经过简单加工剩下的下脚料、边角余料仍然还是属于农业初级产品的,对外销售这些废旧物资适用税率为13%。
一般纳税人销售边角余料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比如下脚料、边角余料、报废不能使用的原辅材料等。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工程施工或原材料
2、销售企业不再使用或已报废的固定资产主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来核算。具体账务处理参见一般固定资产清理账务处理。
主要税法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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