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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

多缴税款无法抵退时,是否可在申报时少申报?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7/4/2  阅读数:211

我公司三年前缴纳房产税,后申报减免成功,所以此税款属于多缴,现在想用此笔款抵减现在税款,但现在金税系统升级,找不到此笔款交纳记录,所以不能抵减。而且超过三年退税期,也不能退,所以想问一下,能不能在这次申报时,能不能少申报,去掉此笔款后缴税?

专家回复:任何缴纳的税款都有银行划款的记录。如果税务机关因为金税系统升级后没有缴纳记录。你公司可以凭已经缴纳税款的原始凭证、税务机关减免房产税的审批文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以用今后应纳的税款抵减多交税款。

政策依据:《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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