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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老房屋,已进行简易征收备案,是否可以按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7/2/6  阅读数:461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销售老房屋适用简易计税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可以开具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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