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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款支出的进项可以抵扣?
文章来源:来源:小陈税务    发表时间: 2017/1/10  阅读数:72

问:我司有一财政补贴款,是专款专用,用于建置改造及维修固定资产,请问这部分款项形成的资产和费用的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是用于上述情况的,可以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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