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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

【实务】教您本月增值税申报的留抵税额如何填?
文章来源:王俊东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207

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进行调整.

那本月有留抵税额的该如何填写呢?快来一起看吧~~~

一、根据文件规定,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神计报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6-12-01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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