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答: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文件的规定, 一、关于减免权限问题
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省、市级审核权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二)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申请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但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三)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申请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减免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应当按照现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困难及灾情减免,报送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报表。
4.纳税人因灾情申报减免税,应提供能够证明纳税人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5.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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