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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
文章来源:每日税讯    发表时间: 2016/12/6  阅读数:200

问:我司近期收到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该笔收入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存有疑问,账务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6051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第6301 营业外收入科目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规定,……(二)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参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42.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属于哪一税目?(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不就该项所得征收营业税。

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是企业的一项劳务收入,属于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范畴,应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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