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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司为一境外供应商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我司与其合同约定,我司为其代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由该供应商承担,但是增值税及增值税的附加税由我司承担。目前的问题是,我司承担的增值税附加税是否需要视同该供应商的收入计入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谢谢!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因此,请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合同备案手续,再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笔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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