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实务操作

源泉扣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6/10/21  阅读数:244

问题描述: 我司为一境外供应商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我司与其合同约定,我司为其代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由该供应商承担,但是增值税及增值税的附加税由我司承担。目前的问题是,我司承担的增值税附加税是否需要视同该供应商的收入计入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谢谢!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因此,请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合同备案手续,再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笔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