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问:我公司为了树立企业形象,促进房产销售,为售楼部的工作人员订做了比较体面的西装,要求售楼部的员工上班时必须着装。在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时,税务人员认为,我公司为员工定做的西装档次太高,属于职工福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而且,要求我公司将西装折成现金,计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公司为售楼部人员制作的工作服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你公司为售楼部工作人员配备的工作服确属因为工作需要,至于工作服的标准税法没办法做统一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作服的档次会逐渐提高,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的关键点是确因工作需要和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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