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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不得抵扣是否需再厘清范围?(原创)
文章来源:秦梁红    发表时间: 2016/10/20  阅读数:211

 问:今日一文“抵不抵扣,一看就明白”,看后不禁想问:利息支出不得抵扣是否需再厘清范围? 

      答: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以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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