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一间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因我社是收购本社员的花生经过初加工成花生油后并销售,我社销售的花生油是否可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如果可以我社生产出的花生油开具的花生油普通销售发票,购货方取得后可否按13%进行进项抵扣?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二、购货方取得的普通销售发票不可以进行抵扣。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进行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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