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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销售收入超过500万,能否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6/10/2  阅读数:677

问:营改增后,因公司对外提供借款而收取利息开了发票,造成年收入超500万元,但提供借款收取的利息收入,在下一年度如果对方已归还借款,则公司的年收入不超过500万元,公司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因此,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营改增纳税人,如不符合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情形的,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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