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有学员反映,营业税阶段税务局要求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阶段是否需要继续单独缴纳增值税?
在营业税阶段,增值税条例或营业税条例都有一个规定:提供建筑劳务并销售自产货物,应该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在此政策背景下,如果企业在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设置了搅拌站自产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提供建筑劳务并销售自产货物”,并被要求“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从而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张发票。尽管存在不同看法,但我认为此要求是正确的,是符合政策要求的。
实行增值税后,混凝土搅拌站作为纳税人的一个内部生产单位,向其他生产单位(即项目部)提供混凝土,属于连续生产过程,不应该单独缴纳增值税,应该在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最终环节以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换一个角度,此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提供建筑劳务并销售自产货物”,属于混合销售,但此时的混合销售应该按照“建筑服务”此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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