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在开具现金收款原始凭证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1)在开具现金收款原始凭证时,要正确选用现金收款原始凭证,不得用收款收据或非经营性收据代替发票,以逃避纳税义务,也不能用经营性发票代替销货发票或用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
(2)在填开现金收款原始凭证时,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如实填开,不得应付款方要求任意改变现金收款凭证的有关内容,从而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合法的凭证从事违法活动。
(3)在填开现金收款凭证(特别是发票、非经营性收据)时,如发生错误,应将该凭证保留在发票本上,并盖上“作废”章,以示注销,不得随意将凭证丢弃,或连同该凭证存根联一并撕去。
(4)如属顾客交货款后要到仓库提货,或送货上门给客方的,要制定与仓库联系、配合的制度或办法,一般是开出发票时一并开出提货单或产品出仓单;如货款超过现金限额的,应收取转帐支票。
(5)不得与客方以货易货而双方不开发票,也不得按易货总值的差额开发票收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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