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财税要闻

虚构工资支出的会计处理及其风险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6/6/7  阅读数:845

欢迎参加有中国税务网河南站于2016年6月17日在郑州圣菲特花园酒店举行的《财务报表涉税分析及稽查风险规范专题培训》主讲人:国家税务局主管中国税务网研究室专家、国家税务总局干部进修学院--扬州税院教授:吴老师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0227568 请速报名

 

某客户是一家市政工程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作业主要是委托给小股的劳务包工队去做.客户按期结算劳务费用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分发给工人.工人有多少、姓甚名谁等情况,客户都不甚清楚.包工头收取劳务费后,仅开具收条,无任何发票.客户也不愿代行代开发票的责任,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而是希望通过支付工资的形式,伪造工资表,把这些劳务费支出列到账上.

那么,这些劳务费支出到底能不能算工资呢?恐怕不能算啊.会计制度上,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作为企业职工,应该由企业自己招聘,并与其分别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这样才算是企业职工.在本例中,客户连包工头带的工人有多少、姓甚名谁等情况,客户都不甚清楚,这些人当然不能算企业职工.

更有甚者,客户不仅希望把劳务队伍的人员伪装成职工领取工资,甚至还想虚构部分职工,以增加工资支出数额.

以上这两种情况,明显违反了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是要负法律风险的.本人还是反对企业这样去做.自从2013年6月以来,云南省所有企事业单位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均应将工资表所列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工资数额等信息详细申报.可见,虚构工资的做法已不太容易.明智的办法,应该是去申请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

假如不管是否合规,在客户已经把施工作业分包给各包工队的情况下,客户向包工队支付劳务费,包工队也无法提供发票,双方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把包工队的人员当成企业员工来处理,造工资表、发工资.会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