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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要闻

赠送的内涵,你了解多少?
文章来源:作者:孟彬    发表时间: 2016/6/6  阅读数:494

无偿赠送与随货赠送的区别?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会将一些产品不计报酬的赠送出去,但是对免费赠送的产品是不是都是一样的处理方式呢?例如:公司出新产品,免费试用,属于无偿赠送?购买公司产品,满多少就会赠送?

01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02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1

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2

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无偿赠送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所以,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应当视同销售,如果受赠方有要求,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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