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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营改增解读】临时设施拆除后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文章来源:孙彦民    发表时间: 2016/5/24  阅读数:379

临时设施是建筑业在施工现场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例如施工人员的临时宿舍、机具棚、材料库、办公室等。

临时设施的性质与房屋、建筑物既相似又有区别。

临时设施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挥着劳动资料的作用,由于其建造标准较低,一般为临时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物,不可能长时间使用,多数在项目完工后就需拆除清理。

对于临时设施在营改增后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临时设施是否需要按自建固定资产分期进行抵扣。

36号文对不动产的抵扣政策是: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形式包括自建。

但由于临时设施临时性的特点,36号文同时规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因此,自建临时设施取得的进项税不用分两年抵扣。

二是临时设施拆除后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36号文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显然,临时设施的拆除不属于上述任何情形。

因此,拆除临时设施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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