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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要闻

营改增以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6/5/12  阅读数:288

问:营改增以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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