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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文章来源:河南财税网    发表时间: 2016/5/4  阅读数:392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特别提醒:因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所以没有按照财会〔2012〕13号规定的,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下核算,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核算“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

【接上例】一般纳税人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800,000.00/(1+5%)×5%=38,095.24元,则: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8,095.24

      主营业务成本 761,904.76

贷:银行存款 800,000.00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2.小规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3】如果小规模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6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60,000.00/(1+5%)×5%=2,857.14元,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857.14

     主营业务成本 57,142.86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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