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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学习笔记(十六)银行结息单退出历史舞台?关于营改增的几个最新口径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6/5/3  阅读数:284

一、关于结息单,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答复,结息单是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一种单据,不属于增值税发票的范畴,试点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关于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等,多地均明确,如果自来水、电力公司将发票开给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开给业主,按转售处理;如果自来水、电力公司将发票直接开给了业主,物业公司将发票转交给业主,并且不垫付资金而是另外收取手续费的则不需要将代收的水电费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三、关于转租不动产简易计税问题,一种口径是,4月30日前取得(包括租来)的不动产出租可以简易计税,如果不动产产权人是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并且转租也是在4月30日前发生的,可以简易计税,如果转租是在5月1日后发生,但是第一次取得时间是在4月30日前,也可以认为在4月30日前取得,适用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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