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实务操作

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往来中条据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6/5/1  阅读数:308

 经济往来中条据的具体处理

  (一)还款、结算、报销时有关条据的处理。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的往来,凡以借条、收条、欠条等条据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加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还款时原立条据的处理原则应做到不换、不改原据。如果因向外单位或外地个人索债需要出示原据,可以复印件代替。

  (二)暂存、预收款项支用的条据处理。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会计人员收受他人报销凭证或其他涉及往来支付的条据,要么以现金付款,要么出具不款销账的收据,绝不能收到报销凭证后让报账人“空手离去”。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