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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税总明确四个税种营改增后的计税依据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6/4/27  阅读数:26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在计征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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