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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要闻

如何确定金融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 2016/4/18  阅读数:376

问:如何确定金融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一)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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