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要闻
一、小型微利企业(6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关键点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公式有变化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财税[2015]34号文件将其修改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关键点2:2015年须分段计算
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范围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含),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范围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含)。之前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都是按年计算,但是2015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需要分段计算,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按照20万元(含)减半征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照30万元(含)减半征收。
关键点3: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修改了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增加了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
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
(1)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
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③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见表1)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2015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本部分填报说明废止。
(2)2016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查询方法说明:
①本表由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②“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比率。
③“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半”指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与“优惠率”的乘积,填入本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中减半”的乘积,填入本表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
案例1:A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6万元。
2015年10月1日前:26×9/12×20%=3.9万元
2015年10月1日后:26×3/12×50%×20%=0.65万元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9+0.65=4.55万元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方法:
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6×7.5%=1.95万元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26×3.75%=0.975万元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案例2:B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
2015年10月1日前:24×5/8×20%=3万元
2015年10月1日后:24×3/8×50%×20%=0.9万元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9=3.9万元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方法:
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4×8.75%=2.1万元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24×5.63%=1.3512万元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案例3:A公司成立于201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3万元,有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万元。
2015年10月1日前:(33-4)×9/12×20%=4.35万元2015年10月1日后:(33-4)×3/12×50%×20%=0.725万元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35+0.725=5.075万元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方法:
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33-4)×7.5%=2.175万元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33-4)×3.75%=1.0875万元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案例4:C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
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50%×20%=2.8万元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方法:
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8×15%=4.2万元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28×15%=4.2万元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这两个新文件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关键点4:取消了两个目录
取消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两个目录,对企业的研发范围不再限制。
关键点5:增加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
研发人员方面,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增加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关键点6:其他费用按10%扣除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通知》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X+Y)×10%,即X=Y×10%/(1-10%)。
案例5: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关键点7:特殊收入应扣减研发费用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关键点8:负面清单制度
(1)不适用于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上述活动虽然也与研发相关,但并非直接、密切相关,因此不得加计扣除。但何为“复杂改变”,何为“简单改变”,恐怕税务机关难以判断。
(2)不适用于加计扣除的行业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关键点9:共用设备也能加计扣除
新政策取消了“专门”二字,也就是说企业生产经营和研发共用的设备、软件、模具等也可以加计扣除。97号公告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关键点10:加速折旧也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案例6: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案例7: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关键点11:委托研发只能加计扣除80%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关键点12:设置辅助账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将“专账管理”改为“设置辅助账”,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关键点13:追溯期
119号文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由于119号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可以追溯3年享受,如企业2018年度发现自己2016年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未享受,可追溯到2016年度享受,而不是在2018年度享受。
关键点14: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风险点1:超出范围不得加计扣除
纳税人在加计扣除时应严格对照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范围,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不得加计扣除,比如房屋的折旧就不能加计扣除。
风险点2:共用设备划分不清不得加计扣除
虽然新政策取消了“专门”,生产经营和研发共用的设备、软件、模具等也可以加计扣除。但是,共同的设备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风险点3:2015年汇算清缴不能执行新政策
97号公告最后一条明确:“进行的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已经开始的2015年度汇算清缴不能用新政策,仍然适用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废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变化较大。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键点1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变化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相比于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有以下几点变化:
1、将原政策中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修改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取消原政策中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比例由6%降至5%。
4、增加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修改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原技术领域相比,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及“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
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同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力求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关键点16:企业申请手续简化
1、企业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公示期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关键点17:跨地区迁移企业资格继续有效
新办法增加跨地区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问题,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减轻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负担。
关键点18:每年报送情况报表
新办法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核,改为企业每年报送情况报表,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关键点19: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若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相关条件,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
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关键点20:偷税不是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必要条件新政策取消了“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应当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规定。
风险点4: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三种情况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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