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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要闻

建筑企业营改增总结
文章来源:河南财税网    发表时间: 2016/4/11  阅读数:380

一、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1%,征收率3%】
1、一般计税方法为原则,允许简易计税方法为例外
2、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仅仅指装饰服务】。余额计税(销售额不包括材料金额)
(2)甲供工程。全额计税(销售额应包括甲供设备、材料和动力的金额)
(3)建筑工程老项目。余额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分包款)
3、建筑服务跨县(市)的征收
(1)一般计税方法,分包余额2%预征,全额计税,发生地预缴,机构地申报纳税。
(2)简易计税方法,分包余额3%计税,发生地预征预缴,机构地申报纳税。
二、建筑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基本税率3%】
1、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不包括分包款)。
2、建筑服务跨县(市)的,分包余额计税,发生地预征预缴,机构地申报纳税。
三、建筑企业的应对经营模式
1、改总分机构经营模式为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经营模式【汇总申报纳税】。
2、改总分机构经营模式为独立核算的母子公司经营模式【各自申报纳税】。
3、按会计准则和增值税相关规定的要求并设置材料数量金额账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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