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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个人住房销售税负降低及继续免征
文章来源:小陈税务    发表时间: 2016/3/25  阅读数:169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举个例子: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房价为100万元,营改增后,全额征收增值税(假设附加税率为12%),则:

营改增后个人住房销售税负降低及继续免征

营改增前后,营业税/增值税税负对比,降低0.2667(5.6-5.3333)万元。

营改增前后营业税和增值税缴纳对比分析

营改增后个人住房销售税负降低及继续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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