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财税要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河南财税网    发表时间: 2016/3/24  阅读数: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限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行政审批手续简化后增值税发票即办领取、零售企业没有辅导期的便利,采取快速登记、快速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快速领票开票、快速走逃的手法,在全国各地成立若干个链条式上下游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先期成立的上游企业开出的真假增值税发票,然后又迅速连环开往关联下家,层层洗白后再寻找需要抵扣发票的买家,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