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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对网上疯传的营改增新政细则的要点摘抄
文章来源:河南财税网    发表时间: 2016/3/22  阅读数:490

一、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政策中规定了部分特定应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这和我之前预期的差不多,过渡期政策以简易征收为主,但为了防止上下游企业的倒逼,税总也是蛮拼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那如我之前所说的建筑业如果选择简易征收,那房地产企业如果倒逼其不得选择,可能会造成一片重伤员。那么,哪些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对老高速公路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

还不止这些,有几个没敢和前面这几位大爷一起放的,是因为——新增了5%的过渡期征收率!!!!刚把4%、6%简并到3%,这又整出个过渡期5%,唉,增值税立法目测遥遥无期了。下面这些鬼也是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征收率为5%,注意,过渡期老项目特殊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按5%征收率简易征收)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征收率为5%,注意,过渡期老项目特殊征收率)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里没有什么更新的东西,都是可以推测出来的,但因为增加了四大行业,因此除了“钱”这东西没什么非正常损失——即金融业无特殊规定外,必须要有适用四大行业的“非正常损失”的描述,因此,非正常损失的定义有了新的调整:

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在原有的“非政策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的基础上,增加了使用不动产、建筑业不得抵扣部分的条款,定义被更新为“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三、汇率折算

这对金融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因为玩钱的那些人,可能0.001个点的差别,都会带来上亿的盈亏。

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当将销售额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折算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拼经验的时候到了。

四、兼营

兼营的分别核算,并没有吹毛求疵到按提供的劳务、服务、销售性质完全分类核算:

仅需就税率不同的应税行为分别核算,而无需细分销售/服务/劳务种类。

五、资产改变用途复抵扣

试点后,用于非应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以用凭购买时取得的合法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按净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这是对进项税额180天有效期的重大突破,是很多历史问题得以解决的新途径。当然,细则、税务机关的应对都很难预测。但感觉是进步。

最后,税收优惠部分没什么亮点,基本就是把原有政策基本涵盖,甚至15年底、16年初出台的营业税优惠政策都有所覆盖,应该说,基本达到了总理表述的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原则延续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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