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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VS反避税调查:未注竣工结算期,引来反避税调查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 2016/3/22  阅读数:233

编者按语:本案涉税金额较大,从其公开描述来开,应属内资关联交易的反避税调查。然而,在报道的最后部分,又提及“A公司认可企业存在偷逃税款的事实”,再考虑到本案最开始实施检查的主体为地税局稽查局,稽查和反避税调查究竟何者?

案例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税局稽查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降低重大税收流失风险,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以自查为先导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A建筑安装公司被列为检查对象。

该稽查局在检查时发现,A公司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房地产公司(简称B公司)及库尔勒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简称C公司)之间存在建筑劳务合同关系。经详细查看合同,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在和B公司、C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未注明具体工程结算日期及结算后付款日期。

经询问,A公司的解释含糊其辞。A公司此项业务从账面上看未反映收入,存在避税嫌疑。于是,在报告上级机关获得批准后,该局对A公司进行了反避税立案调查。

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确立A公司和B公司、C公司的关联交易关系。经调查,三方之间确实存在共同利益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对于关联关系的规定,确认了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的关联交易关系。

税务人员在检查中采取了迂回的办法,以查看企业印花税缴纳情况为名,向企业索取了2012年~2014年签订的合同、工程结算单等,并将合同书、预算单、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有关会计账簿和报表互相核对,了解工程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漏记工程收入的情况。同时,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审查A公司有无明显故意推迟确定纳税义务时间,延迟缴纳税款的现象。

税务人员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实施对关联企业申报信息的审核、分析和评估,依托国土、建设、规划等第三方信息应用平台等多方取证,积极查找涉税疑点。同时,采取约谈A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和办税人员,组织实施纳税评估等方式,落实税政、稽查与征管相互协作工作机制。最终,调查组指出A公司存在避税问题的同时,认真讲解税收政策,要求A公司足额缴纳清算工程项目应纳税款。A公司认可企业存在偷逃税款的事实,同意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共计195.5万元,其中营业税9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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