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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

跨国公司集中运营规定部分要点
文章来源:河南财税网    发表时间: 2016/3/15  阅读数:191

 根据国家发布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目前很多企业对于这个所在地的理解有些疑问,考虑到所在地外汇局对试点企业的有效监管,因此此处提到的所在地其实可以理解为主办企业注册所在省级区域。
    除了所在地以外,在规定中还注明如只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可以做境外成员企业间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功能及定位上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仍存在区别,不能与境内成员企业发生经常项目资金往来。境外成员企业如需与境内成员企业叙作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在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体系,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但如能满足监管要求,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国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账户,不同币种资金均可以纳入。这些不同币种账户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买卖,也可以在实行外债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调入国内资金主账户。但外币不可在银行办理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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