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1、单位签章错误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但实际工作中在受理票据时,我们经常会发现出现有的单位加盖“营业用章”、“工程专用章”甚至“发票专用章”的现象.
2、银行签章错误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签章.
实际中,有的单位会误盖财务专用章,或者误盖单位公章,甚至业务公章.
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后,到期前贴现行通过寄委托收款函到承兑行收款,本应加盖结算专用章而误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业务公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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