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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改及实务解读
文章来源:小陈税务    发表时间: 2016/3/3  阅读数:437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其中:

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小陈税务实务解读:

1.未达标的纳税人也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条件的变化

原来要求: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新的要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不需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注册制度带来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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