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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利率低引来反避税调查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6/1/20  阅读数:144

2015年5月,大连A压缩机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申请材料中的一份《委托贷款额度协议书》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A公司与苏州B压缩机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简称C银行)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额度协议书》规定,A公司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通过C银行向B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年利率为3.78%。

贷款利率为何如此之低?经询问,A公司解释道,A公司与B公司同属某国的全资子公司,相互间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贷款利率低了些。这样的回答看似合乎常理,但根据经验,税务人员认为A公司与B公司虽是同属某国的全资子公司,但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交易,存在避税嫌疑,于是在上报获得批准后,对A公司进行反避税立案调查。

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确立A公司与B公司的关联关系。经调查,他们确实同为某国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规定,即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据此,办案人员确认了A公司与B公司的关联关系。

在办案人员的要求下,A公司提供了与B公司贷款协议书。A公司不仅于2010年6月4日与C银行、B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额度协议书》,后又陆续签订《委托贷款通知》《委托贷款通知变更协议书》。根据规定,A公司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通过C银行向B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委托贷款年利率为3.78%,后又按贷款利率3.78%、3.78%、4.03%、5.03%和4.50%分5次发放贷款,贷款利率明显偏低。如此一来,2010年6月~2013年9月,A公司累计向B公司发放贷款2.8亿元,实际收到6笔利息合计2952万元,缴纳营业税147万元。

A公司向B公司发放贷款时,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分别为:5.31%、5.31%、5.31%、5.56%、6.56%和6%,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A公司应取得贷款利息4078万元。这与A公司实际取得的利息相差1126万元。A公司以较低的贷款利率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致使营业税计税依据——贷款利息收入减少了1126万元,造成少缴营业税56万余元、城建税3万余元、教育费附加1万余元、地方教育附加1万余元。

办案人员约谈了A公司的财务经理、会计主管和办税人员,在指出其存在避税问题的同时,详尽讲解了税收政策。A公司承认了为减少B公司经营负担以较低的贷款利率贷款的事实,并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利息缴纳营业税。

最终,开发区地税局依法对A公司2010年6月~2013年9月实际收到6笔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A公司同意开发区地税局的调整方案,将63万余元税费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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