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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以前年度税金所发生的罚款、滞纳金”不能全部计入“以前年度损益”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6/1/18  阅读数:208

问:补缴以前年度税金所发生的罚款、滞纳金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还是计入缴税当期的“营业外支出”科目?

答:参照以下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税金发生的罚款、滞纳金可以计入补缴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问题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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