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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场购进后超过保质期仍未售出的食品,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超过保质期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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