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实务操作

跨年取得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6/1/11  阅读数:146

问:开具日期为2014年11月份的发票,甲企业到2015年1月中旬才收到。甲企业目前正在进行汇算清缴工作。这张发票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所载费用,纳税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2014年度的费用,如果属于2014年度费用,会计上应确认为2014年度费用,同时作为2014年度成本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