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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6/1/6  阅读数:376

本节旨在介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财税处理问题。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即是要计算销售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对比税法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8项视同销售行为中,大部分是需要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这不仅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还直接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交纳或调整。葛长银老师以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例,系统谈一下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问题。

专家观点  葛长银老师解读

由于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情况较多,本节先介绍两种情况:一是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是货物移送。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企业将产品交付他人代销,是指以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将自己的产品交付他人代为销售的行为。依据税法规定,这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委托方与受托方都要作销售处理。对销售的确认,应由受托方开始,当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要给购买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据以作销售处理;然后再按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定期填制货物代销清单,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及手续费;委托方依据代销清单,给受托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作销售处理。代销手续费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货物移送的财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依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因此,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案例一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A产品100件,不含税代销价为每件250元,税率17%,单位成本200元。月末收到B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上面列示已售甲产品8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价款是20000元,销项税额是3400元。代销手续费按不含税代销价的5%支付。

公司的财税处理:

(1)发出代销商品时,根据发货单等原始凭证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2)收到B企业转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代销清单等原始凭证: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3)结转代销商品成本时,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4)支付B公司代销手续费时,根据营业税发票等原始凭证: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营改增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等原始凭证: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5)结算货款时,根据银行收款凭单等原始凭证: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公司的财税处理:

(1)收到100件代销商品时,根据入库单等原始凭证: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2)代销商品售出80件,向甲企业开出代销清单,根据银行收款凭单、向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原始凭证: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同时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结转已售产品成本,并根据甲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等原始凭证核算进项税额: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3)与甲企业结算货款和手续费时,根据银行付款凭单等原始凭证: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营改增后,做如下财税处理: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案例二

甲公司和乙公司统一核算,且不在同一市内。2015年1月,甲公司将一批成本为350000元库存商品移送到乙公司用于销售,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不含税价格是400000元。乙公司已将款项通过银行存款付讫。2月份,乙公司将转移来的库存商品销售给丙公司,并和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价款是585000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是500000元,销项税额是85000元,这批商品已经发出,丙公司已将款项通过银行存款付讫。

公司的财税处理

(1)在商品移送当天,甲公司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银行收款凭单等原始凭证: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2)同时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结转商品成本: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公司的财税处理

(1)乙公司接受商品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入库单、银行付款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2)乙公司将商品销售给丙公司,根据增值税专用记账联、银行收款凭单等原始凭证: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同时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结转商品成本:

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1)

总结

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货物移送时的视同销售是需要确认收入的情况。其中,货物移送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

文件依据

以上就是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货物移送时的财税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量身制造”。以下文件是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纳税人可以自行查阅。

(1)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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