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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税?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6/1/5  阅读数:186

这是一个很多人关注的老问题。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2012年第1号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和财税[2014]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政策规定

总体来说,有这么几条规定:

1、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如果其属于按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可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否则一率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如果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更简单地说: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凡是购进固定资产时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则销售时按照17%征税;凡是购进固定资产时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则销售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最新规定

2015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享受优惠政策,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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