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实务操作

企业销售合同约定售后回购财税处理分析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12/2  阅读数:276

(1)案情介绍

2015年5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6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请分析甲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2)财税处理分析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对售后回购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甲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①甲公司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234

贷:其他应付款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发出商品160

贷:库存商品160

②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不需要采用实际利率法,可以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4万元[(220-200)/5]。

借:财务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4

③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220万元,增值税额为37.4万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4

借:库存商品160

贷:发出商品160

借:其他应付款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

贷:银行存款257.4

在税务处理上,甲公司不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甲和丙签订的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这协议证明了甲公司“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甲公司不确认收入。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