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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

电子发票可当税前扣除凭证实务问题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12/2  阅读数:3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一、税务解读:

通俗的说,就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当做税前扣除凭证记账凭证,也就是和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用相同。

特别提醒仅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含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解读实务规定:

1.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深圳开展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的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纳税人已实现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4.重点推行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

5.具体细则和实务问题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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