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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创投企业 所得税可抵扣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11/26  阅读数:200

溧水一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向区里一家未上市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了1000万元,2015年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那么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呢?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这项税收优惠的申请条件是: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2.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公司符合相关条件,那么2013年投资未上市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可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70%=700万元。2015年该公司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则当年可抵扣的应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500-700)万元=-200万元,这部分尚未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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