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网站首页 财税要闻 找事务所 实务操作
会员专区: 面授课程 网上税校 热门视频 证书查询 专家理财资格考试求职招聘会计护照财税论坛
政策解读 财税热点 案例分析 最新法规
内训订制 财税月刊 专业考试 线下培训
实务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据此,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财税热点
专业培训
热门文章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